据钛媒体App 12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百度公司起诉称“百度烤肉”不正当竞争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京百度餐饮公司等五被告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0余万元。
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公司遂将上述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百度公司诉请法院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诉状中,百度公司还请求判令五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判令五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百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百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此外,多份生效判决曾先后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已构成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来源:美股研究社】